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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解读
  • 2024-08-06 11:2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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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全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其中也对推进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可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运行电费等景观照明补贴。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政策是政府对非公建景观照明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度抓手,并鼓励非公建景观照明设施业主单位积极参与城市夜景美化亮化建设,该政策已成为我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对提升管理效力、推动社会力量均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按照《条例》新的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工作实际情况,非常有必要对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政策推行现况、工作流程、实践经验以及可能存在的制度空缺、机制不顺等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完善,推进我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的制度化建设工作,出台专门的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对指导我市接下来的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工作具有根本性、关键性意义。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规定及要求,同时结合我市近年来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及电费补贴工作实际,2024年3月开始由我局牵头开展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的编制工作,并征求有关单位(业主)意见及在网上公示,综合考虑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送市司法局法律审查,确认内容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将《办法》印发至各有关单位(业主)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办法》梳理明确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的首次申请和年度申领所需要的程序及材料。一是对于符合条件但没有申请过补贴的景观照明项目,明确需要先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通过部门审核后,才可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给予项目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按照部门确认的启用日期开始计算补贴时长;二是对于已通过上述申请程序,可享受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并列入电费补贴考核的景观照明项目,明确业主单位需要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领取年度景观照明电费补贴,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补贴。

  (二)《办法》进一步完善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考核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考核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办法》进一步对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考核工作的考核方式、考核流程、分数评定等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及完善考核细则,制定月度考核评分表,按照所有月份考核的平均分数计算年度考核分数,并明确对于重要特殊时期未按规定及通知亮灯的情况将在总分上重点加扣,使考核松紧有度、轻重分明。最终所得年度考核分数与应补电费的补贴比例挂钩,按照不同分数等次给予不同比例的应补电费补贴,以确保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切实有效,促进社会共建美好城市景观照明的良性发展。

  (三)对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对于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标准、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并享受电费补贴的景观照明项目应履行的要求(包括按规定时间进行启闭、服从管理调度以及业主单位应履行的维护管理责任等要求)、景观照明年电费补贴数额计算方式等具体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使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工作更规范、更贴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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