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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解读
  • 2024-07-24 15:5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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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了规范性文件《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流浪病人应医尽医、及时救治。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市卫生健康局等五部门在《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汕市卫〔2020〕161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出,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2020年11月24日,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市卫〔2020〕161号),明确于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切实解决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医疗救治问题。在规范性文件届满前期,市卫生健康局经评估后认为需继续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发函征求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意见后,均反馈无修改意见。并在市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有修改意见的反馈。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救治救助对象和救治原则。《管理办法》救治对象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 实施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医疗救治原则。

  (二)指定救治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市级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按照病人就近接诊原则救助。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艾滋病专科救治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市中心城区精神病患者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结核病患者定点医院。各区县人民医院为各区县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在辖区内指定一家定点医院负责辖区精神病患者救治。

  (三)制订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结算流程。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每年两次的结算制度,包括医疗、陪护及餐饮等费用,结算费用按照各级财政拨付原则申报。

  (四)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五、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市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科对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卫生健康局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已经过市司法局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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