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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解读
  • 2024-07-23 17:1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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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简称《审批程序》)(汕府〔2018〕74号)经市政府第十四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审批程序》的出台,对于规范和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019年-2022年,我省相继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等文件,对“三旧”改造标图入库、用地报批、审批程序、项目实施监管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方便操作,规范管理和申报审批,推动我市“三旧”改造深化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

  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绘发〔2010〕137号)

  7.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3号)

  8.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承接省政府委托“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50号)

  9.《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10.《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

  11.《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

  13.《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市发〔2018〕18号)

  14.《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2023〕4号)

  15.《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4号)

  16.《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24〕24号)

  三、主要修改内容

  《审批程序》共七部分,包括审批内容、“三旧”改造标图入库的审核、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改造方案的审批、改造项目实施、改造项目监管及退出机制、程序有效期等方面,对比原稿,将原改造项目实施及监管板块拆分为改造项目实施、改造项目监管及退出机制两个板块,并在项目实施板块增加“三旧”改造用地报批手续流程 和“三旧”改造项目供地审核手续。此次修订既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审查内容,又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如下:

  (一)完善“三旧”改造标图入库的审核。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标图入库的审核流程、审核内容及审核期限。

  (二)优化年度实施计划申报审批程序。“三旧”年度实施计划由区(县)、功能区“三旧”职能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简化改造方案的审批程序。优化涉及完善历史转用手续的方案审批和实施程序。改造地块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改造方案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各区(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批复文书。

  (四)完善“三旧”改造方案批后实施和监督机制。为进一步强化各区县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三旧”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三旧”改造方案经批准后,由各区县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履行对本辖区“三旧”改造项目监管职责,强化项目实施监管机制。

  (五)进一步明确改造项目用地管理。根据《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增加“三旧”改造用地报批手续板块(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审批),对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和征收、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和征收等手续进一步明确审核流程。

  (六)优化“三旧”改造项目供地审核手续。进一步明确主体地块和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地块的供地和移交,优化审批程序。金平区、龙湖区和功能区辖区内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扣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的建设用地,供地由所在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拟订土地出让方案,报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办理供地手续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由所在区(县)政府审批。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的办理手续,更好统筹各区(县)、功能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由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三旧”政策拟定协议出让、划拨方案,报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切实做到主体地块和配套用地同步移交、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七)完善改造项目监管内容及退出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文对项目实施监管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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