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汕府〔2018〕112号),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和推进我市“三旧”改造项目供地手续补缴地价款管理、推动我市“三旧”改造深化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文件管理规定》,我局组织开展《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的实施评估工作,深入开展政策背景分析、实施效果分析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有序推进《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研讨与条文修订工作,并发文征求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各分局及局内部科室意见,形成《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我局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补缴地价款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4.《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粤税发〔2019〕188 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8.《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2023〕4号)
9.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06号)
10.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24〕24号)
三、主要修改内容
《补缴地价款办法(送审稿)》共四部分,包括适用范围、补缴地价款标准、有关问题、实施期限等方面,本次修订延续原《补缴地价款办法》的总体框架和适用范围,严格在省及市上位政策的框架内修订,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原则,修改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了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表述。《补缴地价款办法》完善了表述,在本市金平区、龙湖区、综保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范围内办理“三旧”改造项目供地手续补缴地价款的,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二)明确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包括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双方或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按划拨性质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均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10%计收补缴地价款。同时对本办法实施前,“三旧”改造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公开选择合作主体方案的旧村庄改造项目,或“三旧”改造方案已经区(县)政府审核的项目,地价款计缴也做了规定。
(三)对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单独延长年限予以支持。补缴的地价款为延长后剩余使用年限宗地地价减去原剩余使用年限宗地地价后×40%。
(四)明确“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足的,应当补缴补偿性地价款,补偿性地价款=新规划条件下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欠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同一项目涉及多个出让地块的(可出让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除外),新规划条件下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多个出让地块地面地价的平均值计算。同时,优化此情形下计缴地价款的计算方式,取消原来较为繁琐的计算方式,统一采用更简洁科学的计算方式。
(五)明确改造项目中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改造方案已批准可协议出让的,按照用地规划条件一并进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补缴地价款。
(六)增加“三旧”改造项目涉及需移交政府大配套用地(除视同小配套用地外)的不同情形计算地价款方式。
(七)明确“三旧”改造项目涉及住宅用地可以兼容服务设施用地的,依申请,可按《汕头市经济特区城乡管理技术规定》允许的商业服务设施面积比例范围确定,在办理土地出让时一并纳入土地评估,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