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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解读
  • 2024-07-12 16:4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汕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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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汕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关于调整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标准和“银龄安康行动”政府统保扩面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汕头市民政局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汕头市户籍、当年度年满80周岁(含)以上不满100周岁且自愿申请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具有汕头市户籍、当年度年满100周岁(含)以上且自愿申请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以下简称长寿保健金)的百岁老人。

  二、发放标准

  全市当年度80周岁(含)以上不满90周岁户籍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360元;

  全市当年度90周岁(含)以上不满100周岁户籍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600元;

  全市当年度10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保健金不少于300元。

  三、发放时间

  高龄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发放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的时间定在每年10月至11月;

  长寿保健金每月发放一次,发放到百岁老人银行账户的时间定在每月25日前。

  四、申报流程

  (一)高龄老人申报高龄津贴的流程

  优先选用网上申请,当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请的,可采用线下申请。

  方式一:网上申请

  网上开放申请时间原则上为7月至9月;通过网上申请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或亲属、村(居)委工作人员等协助,通过“粤省事”APP、“粤省事”小程序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和“高龄老人津贴继发申请”,根据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上传事项所需材料或为办理人进行身份校验。老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局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后进行发放。如调整,根据当地民政部门公布信息为准。

  方式二:线下申请

  1.首次窗口申请

  (1)申请:新增老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

  (3)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将申请人、材料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2.线下继发认证

  继发老人在每年7月至9月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优先使用社会保障卡)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线下继发认证。如调整,根据当地民政部门公布信息为准。

  (二)百岁老人申报长寿保健金的流程

  仅采用线下申请。

  1.首次窗口申请

  (1)申请:新增老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

  (3)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将申请人证件、材料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2.继发认证

  为减少群众申报负担,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掌握的情况据实填写,并按规定审核批准。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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