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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奖励办法》解读
  • 2024-07-04 10:1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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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残疾人特殊艺术、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奖励激励机制”的要求,建立完善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奖励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全国残运会奖金奖励办法》等,结合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我会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全国残运会奖金奖励办法》(粤残联〔2022〕47号)。

  2.《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奖励办法》(汕文办通〔2020〕10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1.运动员。在国际、全国、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获得录取名次或破(超)各项纪录的汕头市残疾人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以及盲人项目的领跑员、领骑员、守门员、领滑员和硬地滚球项目的BC3级辅助人员。

  2.教练员和技术人员。一是培养汕头市残疾人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在国际、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获得录取名次或破(超)各项纪录的残疾教练员、残疾助理教练员和残疾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承办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二是带训汕头市残疾人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的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承办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赛事范围

  《办法》所适用的残疾人体育赛事包括: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等国际残疾人体育比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含全国残运会残奥、大众、群体和特奥项目)等全国残疾人体育比赛,广东省残疾人运动会(含广东省残运会残奥、群体和特奥项目等广东省残疾人体育比赛。

  (三)奖励标准

  1.运动员一是在国际、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获得录取名次或破(超)各项纪录的汕头市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按照广东省对应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二是代表汕头市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获得录取名次或破(超)各项纪录的运动员,按照《代表汕头市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运动员奖励标准明细表》给予奖励。代表汕头市组队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集体项目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按录取名次相对应的奖励标准2倍给予主力运动员奖励,按录取名次相对应的奖励标准给予非主力运动员奖励。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录取名次或多破(超)一项纪录(在一个项目比赛中多次破超纪录,按最好一次成绩计算),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2.教练员和技术人员。一是培养汕头市残疾人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在国际、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获得录取名次或破(超)各项纪录的残疾教练员、残疾助理教练员和残疾技术人员,分别按照该运动员获得我市奖金总额的50%、15%、5%给予奖励。二是带训汕头市残疾人运动员(以注册单位为准)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的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技术人员,按照《代表汕头市参加广东省残疾人体育赛事教练员和技术人员奖励标准明细表》给予奖励。因组织决定工作调整不再带训的,按其带训时间比例给予相应奖励;因受到组织处理等原因不再带训的,不予奖励。

  (四)奖励实施

  当年残疾人体育赛事结束后,由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和标准,组织实施奖励。凡因弄虚作假、兴奋剂等原因取消比赛成绩者不予奖励,已奖励的,奖金需全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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