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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24-07-02 17:3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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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9〕64号,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有效期于2024年6月14日止。市住建局作为起草部门,开展届满前的修订工作。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实施效果。《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既有住宅的居住条件提供了改善,方便了老年人和居住在较高楼层的住户出行。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市已累计已联合审查加装电梯通过747宗,建成并投入使用520宗。

  (二)存在问题。在实施过程中,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实施意见》中的相应实施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依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准。

  综上,为巩固《实施意见》对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积极效果、保证政策的连贯性,《实施意见》应当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修改后延长有效期实施。

  二、主要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施意见》第四点第(二)项修改为:(二)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栋(梯)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根据广东省住建厅有序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的要求,在《实施意见》“二、基本原则”中增加了“鼓励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增设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及在“十一、保障措施”中增加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相关内容。并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建议,细化了公示调解等主要措施。

  (三)根据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要求,1.在“六、组织实施(五)工程施工”中增加“各区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巡查检查,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相关表述。2.在“六、组织实施(六)设计变更”中增加“若擅自改变施工方案,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相关表述。3.在“六、组织实施(七)验收和使用备案”中增加“5.供电报装。项目完成使用备案后,实施主体可凭身份证明(或实施主体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向供电单位提出报装申请。”相关表述。

  (四)根据法律审查意见,1.在“六、组织实施(四)联合审查”中增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2.将“五、资金筹集……其中,第一、二层的住户可以获得适当补偿,第三层住户可以不分摊费用。”修改为:五、资金筹集……业主可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对低层住户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免予分摊费用。3.在“六、组织实施(一)制定方案”中增加:并征询本梯(栋)全体业主意见。4.将“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栋(梯)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

  分之三以上的业主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修改为: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将“代理人身份证”统一表述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6.在“六、组织实施(四)联合审查”中增加: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7.将第六点第(六)项“联合审查通过后,若涉及外观、尺寸、位置等的变更,应征得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修改为:联合审查通过后,若涉及外观、尺寸、位置等的变更,应重新履行报批程序。8.删除“十一、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条款。

  四、实施期限

  《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7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1日止。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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