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对现有《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重新编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21年,我局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出台了《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我局在机构改革过渡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2022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修订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并对《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汕头市港口条例》已于2023年5月废止。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为,细化量化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有必要对现有《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重新编制,以确保自由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四)《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五)《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六)《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三、编制原则
此次编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确定行政裁量基准的阶次或幅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认真对照《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细化、量化,明确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确保不超出法定幅度。
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体现包容审慎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充分考量《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的立法原意、执法实践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在裁量中科学、合理设置不予处罚条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做到宽严相济。
四、编制的主要内容
《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项目为道路运政,交通行政处罚门类共70项。每一个交通行政处罚项目的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危害后果、裁量标准等都以表格的形式详细列明。具体设置说明如下:
(一)违法行为。根据法规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确定,描述与其基本一致。
(二)违反条款。某种具体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实体条款。
(三)处罚依据。某种具体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四)违法程度。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档次划分,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的重要内容。考虑到我市交通运输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一般幅度较大、罚款额度较高,且影响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较为复杂,同时根据《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等规定,《裁量基准表》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六个等级。
(五)情节与危害后果。确定某个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违法行为等级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较为复杂,《裁量基准表》不能一一列明,做到穷尽,只能将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操作相对性较强的因素进行列明,作为确定违法行为等级的主要考虑因素。《裁量基准表》参照上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考虑违法次数,结合危害后果作出具体裁量结果,其中违法次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违法查处次数,涉及《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序号1至52)的,以12个月内违法次数进行统计;涉及《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序号53至70)的,以1年内(自然年)违法次数进行统计。
(六)裁量标准。《裁量基准表》根据违法程度,对裁量权细化为定值,可有效防止滥用裁量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但是最高额“以下”包含最高额。
-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