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汕头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必要性
为了规范汕头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简称“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订《汕头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依据
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
2.《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汕头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标准、评定、监测、结果运用、附则共六章21条,其中“第二章标准”明确农民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社的4个基本条件和4条申报标准;“第三章评定”明确评定流程及5个评定程序;“第四章监测”明确“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2年一次的定期监测,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以及“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市级示范社”,为各地开展市级示范社认定和监测提供参考和依据。具体如下:
1.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原则上应是区(县)级示范社,并明确申报主体应符合运营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明显、市场竞争力强、优先考虑标准4个方面的申报标准。其中,明确提出,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原则上在15个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50%以上。
2.市级示范社评定程序。评定工作一般采取自主申报、区(县)级推荐、市级审查、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流程,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3.市级示范社的监测。建立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评价相结合的市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2年一次的定期监测,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
4.市级示范社的结果运用。鼓励各区县结合现代农业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市级示范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实发挥市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