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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2024-03-18 09:0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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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汕农农函〔2024〕10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3月5日印发,现就《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高质量推进第二轮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结合市审计整改要求,按照《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汕农农函〔2022〕254号),参照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农农规〔2023〕6号)等,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金下达拨付要求。按照每个市级产业园补助标准,市财政在产业园第一个建设年度安排50%资金额度予以扶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原则上12个月内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投入率不得低于80%、区(县)财政拨付实施主体不得低于已投资部分的80%,22个月内应当使用完毕(质保金除外)。

  (二)明确资金投入方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允许用于支持农业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冷链物流设施、土地流转、产业融合、科技研发等方面。鼓励用于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数字农业、土地流转、支持联农带农等方面。

  明确了财政资金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规划编制、可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

  (三)细化实施主体资格条件。实施主体(含调整资金使用方案时新调整进来的实施主体)为已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主体,具备与经营生产相匹配的人员、场地、资金、设备设施等资源要素条件;企业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5%;申报或新增时诚信守法经营,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同一产业园内实施主体及其关联实施主体所分配的市级财政资金额占比不超过50%;同一企业(单位)已参与2个以上(不含2个)在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原则上不作为实施主体。

  (四)明确资金备案材料。资金使用方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是由责任主体审批、加盖公章的公函,附修改后的资金使用方案;二是具体变更项目、资金情况(前后对照),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三是变更实施主体情况(企业登记注册、产业经营情况、基本情况简介等);四是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

  (五)明确重大调整情形。属于以下重大调整情形的,责任主体应进行综合评估、提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一是调整牵头实施主体的;二是调整原申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涉及3家以上的;三是产业园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幅度大于20%以上的;四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完善实施主体退出机制。实施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责任主体取消其实施主体资格,并对外发布通报,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一是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其他严重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二是虚列投资完成额情况严重的;三是项目建成未投产运营且运营主体主动灭失(如注销工商登记等),或未满足投资回收就将财政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变卖套现的;四是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取消资格的实施主体,同时取消该实施主体及其关联企业3年内申报市级及以上财政支农(含涉农)资金项目资格。

  三、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限

  《管理规定》自2024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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