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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解读
  • 2024-03-14 11:2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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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救助办法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扶残助学体系,保障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受教育权利,达到提素质、促就业、奔小康的目的,2019年3月,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汕头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4月实施以来至2023年12月底,累计补助符合条件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23872名,累计下发财政补助资金2025.92万元,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受教育权利。因文件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等,我会组织起草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确定了受助对象、补助标准、救助申领和审核程序,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办法》界定了在申请发放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的过程中,各级残联部门的职能,探索扶残助学机制。

  (一)救助对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就学子女,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在各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

  2.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教、自考毕业证书的应届大专、本科毕业生和在职研究生。

  在康复机构、福利机构等接受免费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不能同时申请本办法补助。

  本办法所称残疾学生是指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学生的家长(原则上指父母;如无父母,则指学生的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且生活困难,属于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

  (1)父母一方或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且生活困难,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父母双方均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3)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等,抚养人为重度残疾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

  (二)救助标准

  补助标准如下表所示:

类别

单位

标准(元)

普通幼儿园

生/学年

800

普通小学

生/学年

400

普通初中

生/学年

600

普通高中、中等职校、技校

生/学年

1000

全日制大专(含高职高专)

生/学年

2000

全日制本科

生/学年

3000

全日制硕士生、博士生

生/学年

5000

成教、自考大专生

生/一次性

 2000

成教、自考本科生

生/一次性

 3000

在职研究生

生/一次性

4000

 

  上述补助类别以申请人当年度秋季入学所处教育阶段为准。

  (三)规范申请流程

  全日制学生就学补助每学年申请一次,成教、自考生或在职研究生于毕业年度申请。申请补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应于每年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汕头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

  1.残疾学生需提供本人残疾人证(或残疾人军人证)、户口簿。

  2.困难残疾人子女需提供父母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户口簿(或其它抚养关系的资料),且提供以下证件: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

  (2)属父母均为重度残疾人的,提供父母双方残疾人证(或残疾人军人证);

  (3)属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提供父母一方已亡故相关资料及另一方残疾人证(或残疾人军人证)或离异相关材料及抚养人残疾人证(或残疾人军人证)。

  3.全日制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生手册,或当年度缴费票据,或注册资料等在校就读相关资料;当年度秋季入读下一教育阶段的另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及缴费凭证或就读相关资料。

  4.成教、自考生和在职研究生需提供毕业证书。

  5.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社保卡复印件(社保卡属监护人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能体现监护关系的合法资料)。

  错过申请时间的,全日制学生可在当年度10月底前补申请,仍逾期的当年度不再受理不予补助;成教、自考生和在职研究生可延期至毕业次年9月底前补申请,逾期的不再受理不予补助。

  各教育阶段,以学制年限为申请次数,每生申请同一阶段的次数不得超过学制规定的年限。

  (四)资金发放

  区(县)残联应于10月底前完成第一批(9月底前提出申请的)补助金发放工作,10月份申请的列为第二批补助金拨付对象,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据实申请。申请人采取欺瞒、虚报等手段骗取补助的,区(县)残联有权退回申请并取消补助资格,申请人已领取的补助金应依法追回。对伪造票据、证件的,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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