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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 2024-02-18 10:5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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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于2022年7月13日制定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汕住建规2022004,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5章35条,对监管资金的归集、支取和监督管理相关概念、操作流程、操作办法、管理责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

  《暂行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管理举措、扶持政策、保障措施落实到位,通过招投标选择监管银行、开展现金保函业务,在资金监管制度标准化、制度化方面,我市走在全省前列。

  由于我市《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与开发抵押贷款监管的相关规定,《暂行办法》有必要及时修订完善,增加相关管理内容,明确相关执行措施,填补政策缺失,提供操作依据,为全市执行《条例》统一标准。同时,就《暂行办法》实施过程的部分需要调整的内容本次一并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根据《条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与开发抵押贷款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加一章“开发抵押贷款与预售款的联动管理”内容,作为第四章。

  (二)将第二十条 “【综合支付额度】......(二)在项目竣工备案前,应确保监管账户留存已提取额的5%作为监管备用金。项目竣工备案后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留存总造价的5%作为监管备用金。”修改为:【综合支付额度】......(二)在项目竣工备案前,应确保监管账户留存已提取额的1%作为监管备用金。项目竣工备案后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留存总造价的1%作为监管备用金。”

  (三)将第十二条“【预售款缴存】预售款应当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修改为:“【预售款缴存】预售款应当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书的约定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四)将第四条“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并直接负责金平区、龙湖区(含高新区、华侨试验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修改为“......并直接负责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避免管理范围歧义。

  (五)对部分表述作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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