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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 2023-12-27 16:1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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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升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效率,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资源使用效率,促进我市各科研主体协同创新,增强我市各科研主体科技创新能力,为我市“三新两特一大”产业技术创新提供科技支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技局制定了《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大型仪器设施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快速增加,为提升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创新效能、管理水平和开放共享,减少财政资金的重复浪费,特别是做好对中小企业科研活动的支撑保障,需要通过政策性文件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进行引导和约束。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二)政策依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3〕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办法》的第一条至第六条。包括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开放共享原则、途径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办法》的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一是成立市级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二是明确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局等成员单位负责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履行开放共享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支持考核结果优秀的管理单位;三是明确管理单位作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职责;四是明确用户单位作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受益主体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办法》的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一是明确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对外开放共享财政预算购买的大型科研仪器;二是明确符合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市共享平台公布并开展服务;三是明确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应确定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者比例等。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办法》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一是明确考核结果应用,对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管理单位,根据市级财政资金预算情况给予支持,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采取限制财政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等措施;二是明确对不履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活动;二是明确有效期限及解释权属。

  四、主要特点

  (一)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义务。提出成立市级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明确管理单位及用户单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强化开放共享管理。明确建设全市统一的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规范管理单位的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途径、要求;明确管理单位和用户单位双方应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金额、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等事项。

  (三)落实评价考核与奖惩措施。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根据市级财政资金预算情况给予支持,引导和支持管理单位做好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四)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明确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起始时间及退出机制,实现大型科研仪器从购置到退出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五)鼓励多元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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