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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解读
  • 2023-12-06 09:3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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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1. 中共汕头市委出台新的人才政策。中共汕头市委于2023年4月9日印发《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对《关于印发<汕头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管理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汕人才发〔2018〕3号)支持措施作出调整,明确了新时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新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和管理工作,亟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2.我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面临新形势、新要求。随着近年来我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数量持续增长,科技领军人才服务能力和管理考核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亟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评选认定一批新时代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

  第1-4条,总则。明确《办法》的编制依据和宗旨,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定义,人才认定数量等。

  第5条,申报条件。一是规定领军人才申报条件,包括明确领军人才在汕工作单位:“汕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落户汕头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职人员”;年龄职称限制“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在汕工作时间“已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1年以上(以与所在单位签署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并承诺入选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同时要求“同一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和授权发明专利仅限一位申报人使用。”及“在汕高校、省实验室每年每个单位认定人选不超过2名,其他法人单位每年认定人选不超过1名”等。

  第6-7条,认定程序。一是规定评选领军人才工作的申报程序,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公示、认定环节;二是明确申报材料。

  第8-9条,补助标准。一是规定领军人才生活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领军人才按技术创新及科研成果情况分为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第一、二、三、四层次每人每年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如在资助期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达到上述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标准的,可按照对应层次享受相应生活补助。二是缴税要求“领军人才生活补助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代扣”。

  第10-12条,管理措施。一是规定领军人才年度考核工作要求,“由所在单位考核,对领军人才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出具考核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的领军人才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年度考核‘优秀’的,予以继续资助;年度考核‘合格’的,保留资格、当年度资助不予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当年度及后续年度资助不予发放”。二是明确资格取消情形,包括“年度考核不合格;资助期间调离汕头市(社会保险关系不在汕头市);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资助期间中断工作3个月以上;因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13-15条,附则。明确领军人才评选工作经费来源,“领军人才的生活补助、评审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点

  (一)扩大人才申报范围。在人才申报年龄、在汕工作时间等方面放宽了申请条件,同时取消了创业领军人才的认定,将更多优质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纳入申报范围,遴选推荐优质人才。

  (二)提高人才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领军人才按技术创新及科研成果情况分为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第一、二、三、四层次每人每年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生活补助,同时规定领军人才条件在资助期内达到对应层次人才标准的可以相应提高补助标准。

  (三)落实考核管理措施。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优秀”的,予以继续资助;年度考核“合格”的,保留资格、当年度资助不予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当年度及后续年度资助不予发放。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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