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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 2023-11-20 10:0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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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鼓励和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了《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背景

  2016年12月23日发布的《汕头市文广新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期满失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了《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制订过程

  根据《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起草了《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7日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22个单位意见;9月11至9月19日在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9月19日召开了由非遗传承人代表,项目保护单位代表以及非遗专家委员会委员代表组成的座谈会;10月12日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形成送审稿;11月9日通过市司法局法律审查。

  三、主要内容

  《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确定了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认定与管理等工作,强调了市和区县两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完善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实施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具体如下:第一条为制订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为指导思想;第四条为基本原则;第五条为基本要求;第六条为认定工作实施主体;第七条为认定原则;第八条为认定条件,共5条,同时对个人和群体的定义进行明确;第九条为申报途径和申报材料,共需提交8个方面的材料;第十条为审核上报;第十一条为材料复核;第十二条为评审;第十三条为公示;第十四条为异议处理;第十五条为审定公布;第十六条为档案管理;第十七条为传承人权利,共5项;第十八条为传承人义务,共6项;第十九条为部门职责;第二十条为考核评估机制;第二十一条为表彰奖励机制;第二十二条为退出机制,共6个方面;第二十三条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进行明确;第二十四条为变故处置;第二十五条为解释权;第二十六条为实施时间。

  四、涉及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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