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继续实施见义勇为人员各项奖励和保障工作。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18﹞69号)5年有效期已届满。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2012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力度,对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三、主要内容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可以概括为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申报工作、加大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力度、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措施等4部分内容,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下:
(一)关于见义勇为的界定。明确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同时规定“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准确界定,方便公众很好地理解见义勇为行为。
(二)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实施机构,以及确认的原则、机构、程序和救济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同时,规定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提起期限、受理调查、确认形式等。
(三)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分别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三种奖励的类别;二是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一次性抚恤奖金标准,结合汕头实际,适当调低奖金标准,明确因见义勇为牺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标准;三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社会保险、就业、教育、保障性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