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会展活动,培育本市会展品牌,促进会展经济发展,以会展业集聚产业资源,推动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格局,特制定《汕头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位谋划下,汕头市会展经济已有一定基础,中国•潮汕国际纺织服装博览会和中国汕头(澄海)国际玩具礼品博览会相继成功举办,粤东规模最大、最先进的会展中心正在建设,汕头即将迎来会展业发展的“快车道”。但是,汕头会展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尤其会展管理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瓶颈问题。会展活动涉及商务、公安、交通、城管、消防、海关、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多个部门,申办审批流程复杂、部门间协调难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加强对全市会展业发展的管理和统筹协调,对全市会展业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和工作指导,规范会展活动,推动全市会展业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下良性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
(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1〕2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至三条,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会展”的定义。
第四至八条,提出了会展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市会展办是本市会展业发展工作的管理机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会展业的监督管理,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九至十八条,提出了我市鼓励展会发展的方向,明确了会展相关责任主体在展会筹备及举办期间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至二十条,明确有效期限及解释权属。
四、执行时间
《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汕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