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提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四)《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我局于2018年发布《关于在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实施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18〕311号),在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实施诚信评价工作。
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企业可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因此大量企业涌入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力度,有效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必要结合实际对原诚信评价标准进行修改,并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中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二、评价标准设置说明
(一)综合评价标准涉及企业造价咨询服务业绩、社会服务、获奖情况、综合实力、组织建设等方面。造价咨询服务业绩以各咨询企业在业绩管理系统上通过的业绩为准,外地企业只计算在我市辖区内的业绩。
(二)综合评价标准设置全过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经验得分项,目的是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积极参与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三)综合评价标准中设置社会服务、获奖情况得分项,目的是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智库作用,积极参与学术理论研究及造价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活动,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
为保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在选择造价咨询企业中做到择优选取,确保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落到实处,有效推动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绩管理工作的开展,本通知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提倡在评价结果高于基准分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选择,并优先选择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评优的重要依据”以及对存在问题企业加大监管力度等评价结果应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