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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 2023-09-06 09:3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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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我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落实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推动汕头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等文件精神,市住建局联合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0〕48号)实施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止。结合近几年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导向和对招标投标管理领域提出的新要求,规范、优化我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招标管理工作十分必要,故制定《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四)《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八)《关于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484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意见》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紧密结合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及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效益。

  (一)实行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发布时间应提前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

  (二)实行履约评价。招标人在项目不同实施阶段,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作出评价。

  (三)规范评标环节投标报价分权重。从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经济效益方面考虑,规定了工程投标报价分权重最低不应低于30%。

  (四)优化招投标管理领域营商环境。一是取消纸质保函,全面实行电子保函;二是取消纸质投标文件及有关材料原件校核;三是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到场;四是以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明确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及相应取消退还投标保证金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已全面实行电子保函,取消现金形式保证金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或超过投标有效期,及相应取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规定。

  (六)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概算审批后,可按《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招标。

  四、实施期限

  《意见》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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