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目的与意义
为能够有效推动生态环境社会参与治理体系建设,有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我市生态环境新形势以及高质量发展需求,完善文字规范,更新主要内容,重新修订《办法》,修订完善后继续施行。
(二)修订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举报途径、举报范围、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奖励发放。
(一)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信、手机、微信、QQ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具体联系方式详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官网。
(二)举报范围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主要包括重污染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危废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污染防治措施未正常运行、废水未经处理偷排、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生态环境违法情形,根据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共纳入30种具体情形。
(三)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实施统一指导管理和奖励发放审批,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查处、审查和奖金的申报、审核及发放工作,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机关及各分局主要负责现场核实查处,提出奖励建议。
(四)办理流程
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对举报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甄别,直接组织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机关调查核实或转各分局调查核实。奖励金审批: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且公安部门已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案件调查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奖励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市生态环境执法局组织对调查部门报送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建议书面呈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五)奖励发放
奖励金应在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同意发放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举报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可依举报人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举报人需提供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信息,若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或微信转账的任意一种方式。对于举报人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市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将举报奖励金打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对于举报人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的,市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将奖励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举报人的微信账户,并截屏留存转账凭据。为避免奖励金冒领,举报人举报时应预留6位数字的密码,供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发放奖励金时核对。
三、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际,助力进一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主要修订以下4方面内容。
(一)扩大受理举报范围
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以及工作重点,加大对农用地、饮用水源地、江河湖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重要保护区域保护力度,同时针对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密闭处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未按要求处理放射性废物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二)确定分类奖励标准
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同时设置兜底情况: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未发现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但发现举报对象存在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证,案件已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提高奖励标准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此次修订提高有奖举报标准,金额提升幅度最大可至15000元。
(四)鼓励实名举报
此次修订特别针对内部知情人士或举报人实名举报情形予以提高奖励金额,最大限度在社会上形成生态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关于印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办法》的通知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