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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解读
  • 2023-07-03 09:3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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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管理办法》),延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情况。

  2018年3月23日,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原市地税局、原市安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8〕5号),明确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机制。

  2019年7月1日,广东省启动实施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根据《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规定,至2024年7月1日实现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制定依据。

  一是法律法规有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4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二是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根据《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第三条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按照国家规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费率档次。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实施前,各市及省本级仍暂实施原本地区费率浮动办法,在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本地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时仍同步执行原浮动周期所确定的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档次。

  二、政策制定的目的

  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也是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法律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就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政策实施依据充分。

  从社会效益方面,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科学合理设定工伤保险费率,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的稳定运行。我市自2019年实施费率浮动管理后,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较实施费率浮动管理前下降约30%,对降低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负担、支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政策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是在汕人社发〔2018〕5号内容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和完善,尽量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办法》共十四条,明确和细化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不列入考核情形、费率档次、浮动周期、浮动依据、限制下浮情形、费率浮动程序等内容,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浮动费率的周期。

  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两年,《管理办法》实施后的首次费率浮动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浮动周期从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其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浮动周期和考核时间依此类推。

  (二)费率浮动的档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此外,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还将根据规定进行上浮或下浮费率档次。

  (三)费率浮动的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新一浮动费率周期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公示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费率档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征收。

  (四)浮动费率考核的因素。

  根据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主要考核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工伤保险支缴率。也就是说,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是相挂钩的。

  二是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优待,从而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

  三是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追加上浮两个费率档次。

  同时,对于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等严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不予实施费率下浮,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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