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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 2023-06-02 09:3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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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公安部、住房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号)等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要建立停车设施备案工作制度。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监管,加快健全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和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机制,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问:《办法》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我局在认真学习借鉴杭州、珠海、惠州等省内外先进城市的停车设施管理和备案相关规范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我市六区一县人民政府、三个功能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20家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局根据各单位函复意见,组织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形成《送审稿》,报经市司法局法律审查通过后,该《办法》于2023年5月24日印发施行,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问:《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备案的停车设施有哪些?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用的经营性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包括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超配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老旧小区封闭管理的停车设施不纳入备案管理。

  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经营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四、问:由谁作为备案申报人办理停车设施备案?

  答: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停车设施经营的市场主体是备案申报人。同一停车设施有多个经营者的,由各经营者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申请备案。同一经营者开办多个停车设施的,每个停车设施均需单独办理备案手续。

  

  五、问:办理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停车设施经营者向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停车设施备案申请表;

  (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市场主体信息;

  (三)有权使用停车设施场地的相关材料;

  (四)设施清单;

  (五)与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情况;

  (六)停车设施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七)交通组织方案;

  (八)停车设施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九)收费标准。

  

  六、问:“有权使用停车场”的相关材料有哪些?

  答:有权使用停车设施场地的相关材料按照以下规定提供:

  (一)临时利用政府储备土地作为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相关文件;

  (二)利用村集体留用地开办停车场的,应当提供村集体关于该留用地民主公开交易的相关材料;

  (三)利用其他场地的,提供场地权属人出具的相关文件。

  各类立体停车设施以及建筑区划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及建设用地红线附图、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确定权属范围。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备案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停车设施经营者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委托经营的应当提供委托经营合同,承租经营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

 

  七、问:办理停车场备案的程序是什么?

  答: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15日内向停车设施所在地的备案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停车设施经营者可以通过现场办理或者通过本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核验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非管辖范围或者不需办理备案的停车设施,应当当场立即告知;

  (二)报送材料存在错误的,备案申报人现场可以更正,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法现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三)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出具书面备案回执。

  

  八、问:停车设施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变更备案?

  答:停车设施的市场登记事项或者停车设施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市场主体类型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应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二)停车设施的出入口数量、位置等基本信息变更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原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并完成变更备案。

  

  九、问:停车场停止经营的,如何办理注销备案?

  答:停车设施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前30日告知原备案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在停止经营活动后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备案。

  原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交的停止经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验并完成注销备案。

  

  十、问:该办法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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