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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解读
  • 2023-05-05 10:3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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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自然资源组织制定了《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五年,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

  一、制订的必要性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过程中,因年代久远、丧葬风俗等各种客观原因,申办人难以提交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造成无法顺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手续。为解决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难”问题,通过所有继承人做出承诺的方式予以办理,能够使一批久拖不决的不动产继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维护了市民的合法继承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制订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

  6.《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80号)

  三、主要内容

  (一)证明事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二)证明用途及适用范围。主要用于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有无其他合法继承人;证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时间,或被继承人与合法继承人、其他关系人的死亡先后顺序。明确列明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范围。

  (三)办理流程。包括告知、承诺、采信办理3个环节,规定了每个环节的详细操作规范。申请人自述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署《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登记机构按程序给予采信办理。

  (四)核查方式。包括线上、内部和协同3种核查方式。根据承诺人的信用状况或不实承诺引起的危害程度,视实际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核查,事中核查原则上使用内部核查方式,事后核查可综合运用各项核查方式。

  (五)失信惩戒。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情形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给予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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