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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 2023-03-30 15:3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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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高效统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环境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汕头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已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订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背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11月14日公开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自2022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明确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及公开道歉的程序等内容。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高效统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支持企业纾困发展,按照该条规定的要求,根据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制定《汕头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轻处罚的具体实施条件、程序和降低处罚的幅度等进行具体规定,以便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

  (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

  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六)《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制定《工作指引》的必要性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明确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及公开道歉的程序等内容。由于省厅上述规定对于对违法行为降低处罚设定的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广,各分局在执行处罚案件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和尺度,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影响而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不一的现象,根据我市实际,制定适用于我市的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是目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迫切需要,也将是帮助企业纾困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因此有必要起草适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需要的《工作指引》。

  四、《工作指引》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分为正文和附件二部分内容。正文包含六大内容,分别为适用情形、不适用的情形、从轻处罚标准、公开道歉承诺的形式及要求、操作程序及流程和解释权归属、《工作指引》施行时间等内容,附件包含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指引》《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相关要求》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适用范围

  目前,适用的处罚机构为汕头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针对的是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了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引的程序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公开道承诺守法的从轻处罚是在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从轻。

  (二)关于适用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适用于罚款类以外、无自由裁量权空间的其他行政处罚;适用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程序前提,以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为事实前提。

  (三)关于当事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已整改完毕和整改效果的材料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必须能够真实全面反映整改完毕和整改效果的情况,并与待证的整改完毕及整改效果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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