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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解读
  • 2023-03-23 09:1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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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汕房金管〔2023〕1号,下简称《办法》),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办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的同时,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现就本次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建金〔2017〕2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积金管理实际,对我市《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汕房金管〔2018〕6号)部分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办法》第三条“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修改为:“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修改说明:鉴于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未对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贴息支出进行明确,本次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贴息支出”会计科目进一步明确,以反映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职工的贴息支出。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公积金存贷比高于80%时可启动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5%时或者贴息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比例超过25%时应停止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0%时可启动贴息贷款置换程序。”修改为:“…。公积金存贷比高于90%时可启动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85%时或者贴息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比例超过25%时应停止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存贷比低于80%时可启动贴息贷款置换程序。”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建金〔2017〕2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85%设为预警临界点,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逐年增加的实际,适时调整贴息贷款启动、停止、回收各项指标,有利于资金保值增值,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预期效果

  《办法》对贴息贷款对象与条件、办理程序等予以规范,明确在资金紧张时适时启动贴息贷款工作,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自住条件;在公积金资金紧张情况缓解时,适时停止、置换回收,提高资金收益,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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