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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解读
  • 2023-03-14 10:3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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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2〕3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公布,我局对《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汕市农农〔2021〕106号)进行动态调整,形成了《汕头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单》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农药管理条例》

  5.《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7.《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二、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实施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农业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取得更好成效,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函》要求,我局于2021年7月6日制定印发了《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于2021年8月1日施行,实施以来至2022年底,全市共办结农业行政处罚案件14宗,均未涉及《汕头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包含的8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

  三、《清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3个事项。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2项违法行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法2022年修订后,相应的处罚依据修改为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新法增加了责任主体,提高了处罚幅度,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该违法行为不再列入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3和第7个事项予以删除。

  (二)调整2个事项。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5项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该法2022年修订后(2023年3月1日生效),相应的处罚依据修改为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新法新增了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行为的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幅度和修改前基本一致,该事项继续列入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6项违法行为“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法2022年修订后(2023年3月1日生效),相应的处罚依据修改为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新法没有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该违法事项更改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继续列入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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