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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解读
  • 2023-01-06 11:2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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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汕人社发〔2017〕1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为帮助解决劳动者因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经综合评估,该办法不做修改,继续实施,再次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一、《办法》背景

  为解决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等情况下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2016年9月修订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2017年12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汕人社发〔2017〕15号),明确要求市级及各区县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二、《办法》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二)《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汕人社发〔2017〕15号)。

  三、内容说明

  (一)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定义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指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生活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二)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主体和额度

  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市、区(县)两级人社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额度标准为:市本级400万元,区(县)200万元,各街道(镇)分担比例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三)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

  2.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3.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生活费的情形。

  (四)明确垫付数额

  原则上按照我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一次性垫付劳动者生活费,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

  (五)欠薪应急周转金启动程序

  1. 周转金垫付审批按本规定程序填写《汕头市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应急周转资金垫付签收表》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2.劳动者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款项。逾期未领取的,视为劳动者放弃领取垫付款项的权利。

  (六)欠薪应急周转金偿还及追偿程序

  1.周转金垫付后,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追缴,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资产到位或拍卖所得资金,由法院安排先行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用人单位破产的,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偿还周转金垫付款项。

  2.法院、公安、司法、住建、市场监管、总工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对周转金垫付部分的追缴工作。

  (七)欠薪应急周转金允许核销情形及核销程序

  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偿还能力、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汕头市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连同垫付生活费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核销,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八)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

  人社部门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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