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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 2022-11-29 09:5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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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用一整个篇章专门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人才支撑”作出部署,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为汕头加快创新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意见中,明确支持汕头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中心。2022年1月6日,科技部支持汕头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重点建设任务落实。6月17日,市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和完善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视察汕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汕头的实际,制定出台了《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制度,全力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主要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

  3.《关于印发〈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的通知》(汕市常〔2022〕26号);

  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汕府〔2022〕67号);

  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汕府办〔2021〕56号)。

  三、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分为7部分,共30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设立基础研究重大专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社会发展支持专项等,支持开展“三新两特一大”等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部分是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发展,对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企业(团队)给予一定奖励,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激励创新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三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包括主动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共建研发机构或重点实验室、联合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加强技术市场培育,对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对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配套资助,鼓励和支持学术团体、基金会等社会力量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

  第四部分是构建多层次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包括持续稳定支持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建设,打造开放式科研平台。支持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汕建设高水平创新研究院,鼓励和支持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促进国家级、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争取创建更多省级高新区。

  第五部分是强化科技金融支撑能力。重点支持建立创新融资需求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重大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培育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和部门,探索设立科技保险专管专营机构。积极推广“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鼓励保险机构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范围。支持科技企业在科技创新专板和华侨板挂牌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部分是激发科技创新人才活力。重点支持围绕我市“三新两特一大”等重点发展产业,认定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鼓励博(硕)士及青年科技人才开展技术攻关。实施能工巧匠进校园计划,引进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加强科技人才服务和人才住房建设。

  第七部分是加强创新生态环境建设。重点支持举办“南澳科学会议”等高水平学术活动,打造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改革完善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探索推行定向组织、揭榜挂帅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精简合并经费预算编制科目,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政策措施》若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未尽事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执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其规定贯彻执行。各区(县)可参照制订相应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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