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汕头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监督专题组工作方案》,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抓紧做好涉及营商环境领域相关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的工作的函》(汕司办文〔2021〕1400号)要求,市民政局清理了《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中与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内容,并提请市政府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为确保政策的衔接,市民政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办法》。
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三、《办法》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办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社会组织运作原则,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章成立登记,共十四条。主要内容有市、区(县)登记范围,登记条件,登记提交材料,直接登记类型,不予登记情形,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社会组织负责人条件,社会组织银行账户和印章备案管理。
第三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共四条。主要内容有变更登记程序,注销登记情形,清算要求,注销程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九条。主要内容有分级管理制度,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对违规社会组织可采取措施,建立异常名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一条。社会组织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共四条。主要内容有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范围,需重新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施行日期。
- 关于印发《汕头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