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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普通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 2022-10-13 09:4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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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拟了《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普通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公路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安全、完好和畅通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安全的基本保障。为加强公路管理,规范路政行为,提高路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省交通厅及原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相继制定印发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公路〔2014〕7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去行政化改革后公路路政工作的意见》(粤交路〔2021〕322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21〕22号)等文件,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相关路政人员从事除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外的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产路权、路政许可、路政巡查、路产赔补偿、路产登记等路政管理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为统一规范我省公路路政工作,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指引。

  随着我市“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完成,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在规模和质量上都出现了巨大飞跃,截至2021年底,辖区现有普通干线公路涉及国道4条192.7公里、省道14条391.1公里,农村公路3243公里。公路等级的不断提升和通车里程不断增长,突显了我市公路路政管理任务与路政管理人员少的突出矛盾。

  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原公路部门行政职能划转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改革后,相关工作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公路路政机构不健全,存在国省道普通公路路政巡查缺位、路政管理职能弱化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我市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亟待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出台新的政策规范,从制度规范交通路政、公路业主、交通执法各自的职责以及协作机制,强化对全市路政巡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充分发挥公路机构路政管理行政辅助、技术支撑作用及装备优势,实现“路有人巡、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的目标。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广东省公路条例》。  

  (二)其他依据: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去行政化改革后公路路政工作的意见》(粤交路〔2021〕322号);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21〕22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条。一是明确了我市普通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二是细化任务,突出工作可操作性;三是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四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要求。

  (一)关于适用范围

  普通公路包括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我市普通国省道公路路政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农村公路的路政巡查工作按照农村公路“路长制”有关制度执行。

  (二)关于名词定义

  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按照规定的频率、内容、范围对公路所进行的巡逻、检查,以及相关的现场处置活动。

  (三)关于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全市路政巡查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协作机制;监督考核全市普通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联合路政巡查;开展业务培训。

  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普通国省道日常路政巡查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普通国省道日常路政巡查事务性工作,落实“巡查、发现、劝阻、报告、协助”等工作。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考核本辖区普通国省道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路政巡查。各区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本辖区普通国省道日常路政巡查事务性工作,落实“巡查、发现、劝阻、报告、协助”等工作。

  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对涉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侵占、损害公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业主单位;及时处理相关单位在路政巡查、检查中告知的涉路违法行为。

  (四)关于巡查范围

  本规定中路政巡查的范围为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含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保护区域。

  (五)关于巡查方式

  路政巡查的方式为车辆巡查、步行巡查、网络视频巡查,鼓励推广运用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设备开展辅助巡查,但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使用网络视频巡查的,相关公路业主单位应当在公路的醒目位置设置网络视频巡查警示标识,向社会公众公开告知。

  (六)关于巡查频率

  (一)普通国省道路面全线巡查,国道每周不少于2次,省道每周不少于1次;

  (二)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桥梁禁止采砂区、危险源控制区等公路安全保护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对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工程等涉路施工路段、穿城路段、大型桥梁、违法案件事发路段应加大巡查频率。

  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根据需要调整事件发生路段的巡查计划和巡查频率。

  四、相关责任人应如何配合

  (一)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后,原市公路局行政职能划转到市交通运输局,成立路政管理科,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结合我市实际,公路管理机构由原公路局转变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公路业主单位,为进一步使行政相对人明晰造成公路损坏时应如何配合相关工作,我们对相关责任人的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业主单位,并配合现场调查。存在公路安全隐患的,公路业主单位应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路政巡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等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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