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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推进工业产业“标准地”供应的实施方案》解读
  • 2022-08-11 09:3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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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工作部署,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汕头市关于推进工业产业“标准地”供应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政策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说明

  推行工业产业“标准地”供应,“高效率配置”产业用地,是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工作部署,全力推动“工改工”,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上级政策依据说明

  2021年7月10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提出推行“标准地”供应。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本《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第一条第二款要求推行“标准地”供应的要求制定。

  三、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方案》包括六个部分,分别对“标准地”供应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供应流程和要求、职责分工、保障措施进行明确。

  第一部分明确我市实施“标准地”供应的基本原则。“标准地”供应是一个通过制定标准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通过优化实现项目建设提速增效,通过加强监管兑现企业承诺的过程。

  第二部分提出我市实施“标准地”供应的各个阶段目标。一是2022年7月,由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完成指标体系建设,建立工作机制;二是2022年10月底,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内要至少完成供应一宗“标准地”(开发区、产业园区内没有具备供应条件的产业用地可不完成);三是2022年末,实现各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标准地”出让用地占比达到全年新出让国有工业用地的30%,力争达到50%,并逐步推广形成常态化;四是2025年末,各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范围内新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

  第三部分界定“标准地”供应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标准地”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分类,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就业贡献等指标,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国有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由区域评估指标和区域控制指标构成;适用于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的国有工业用地,鼓励其他区域实行“标准地”供应。

  第四部分梳理实施“标准地”供应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标准地”供应包括五个阶段:一是完成区域评估,形成“净地”出让条件;二是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三是明确供地标准,依法实施供应;四是开发企业按照监管协议实施开发建设;五是监管部门对照标准落实土地全周期监管。

  第五部分明确实施“标准地”供应的职责分工。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实施主体,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第六部分提出实施“标准地”供应的保障措施。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信用机制、加强宣传总结,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工业产业“标准地”供应。

  四、政策优势

  (一)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减少单个项目评估时间

  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汕自然资发〔2019〕86号),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交通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统一组织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减少单个项目单独评估。

  (二)控制指标更加明确

  2008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已实施多年(目前正在重新制定),控制指标体系并不完善,对土地供应的刚性约束不明确。而《实施方案》要求“标准地”出让时提出具体控制指标,土地供应后按控制指标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控制指标按照“6+X”模式确定,“6”为刚性指标,包括:行业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X”为弹性指标,包括:就业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环境标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配套设施等,并可根据区域、项目的实际确定。

  (三)探索创新竞价方式

  《实施方案》鼓励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探索“标准地”公开出让竞价方式,采取“限地价”“竞指标”,通过竞报亩均税收、产出等指标确定竞得人。

  (四)审批效率更加高效

  主要从三个方面为项目审批提速增效,一是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项目,按区域评估成果提出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组织评估;二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三是对按区域评估成果提出的建设要求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涉及的审批事项,应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审批部门应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根据申请人出具《“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五)履约监管更加严格

  要求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实施协同监管、全周期监管,明确监管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监管协议》的,视同放弃竞得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企业未履行《监管协议》相关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监管单位就涉及指标未达到《监管协议》标准的,提出具体惩罚措施,直至收回土地。企业放弃竞得土地或未履行《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的惩罚措施,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的产业管理部门纳入《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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