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
我市作为全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之一,“十四五”期间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需对已建、在建、计划新建的租赁住房项目作出认定,并发放认定书,同时兑现相关支持政策。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2〕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出台《汕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三条:第一章共四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概念、认定机制等。第二章共十二条,明确了申请主体、申请途径、认定流程、运营期等。第三章共四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第四章共三条,明确了政策兑现、生效日期等。
(一)关于认定条件、运营期。
明确申请认定的项目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且不具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项目持续运营期不低于6年。已建成项目自认定之日起计运营期,在建、计划新建项目自竣工运营之日起计运营期。
(二)关于认定流程。
一是明确租赁住房项目的产权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作为申请主体提出认定申请。二是明确项目认定依申请开展,由申请人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属于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由申请人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属于高新区、华侨试验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由申请人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项目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三是明确经认定为合格的项目,由住建部门出具认定书。运营期满前6个月,申请人可提出续期申请,经认定合格的项目由住建部门重新出具认定书。
(三)关于退出管理。
明确未提出续期申请、续期申请未获批准及因征收拆除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需退出。对未提出续期申请、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退出房源应当恢复原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市场化租赁住房。对产权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由住建部门撤销(注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办法》自2022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试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