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汕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商务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农农〔2021〕262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部署要求,结合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发展方向及“努力打造百亿元畜禽产业集群”的工作任务,更好发挥生猪产能政策调控作用,稳固生猪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我市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特制定《汕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二、制定《汕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依据
1.《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商务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农农〔2021〕2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1051号)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
3.《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汕头市商务局 汕头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扶持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市农农〔2022〕71号)
三、《汕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暂行)共六大方面,第一方面为总体要求。第二方面为下达相关最低保有量指标,明确将2022年至2024年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指标、生猪最低存出栏量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区县。第三方面确保完成全市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目标任务的两种情形,以及应对措施。第四方面下达规模猪场(户)保有量到相关区县,同时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第五方面为支持政策,从维护养殖生产稳定、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四个方面,推动我市生猪产业发展。第六方面为保障措施,从强化督导考核、保持政策稳定、加强监测预警、做好技术指导等四个方面确保生猪产能调控措施有效落实落地。
总体要求。包括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共两个部分。其中,总体目标提出“以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具体目标提出“2022-2023年,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2.41万头;生猪存栏量不低于26.5万头,生猪出栏量不低于55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21个;2024年,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2.41万头;生猪存栏量不低于28万头,生猪出栏量不低于57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21个。”
(二)能繁母猪、生猪存栏、规模猪场保有量及生猪出栏指标。包括2022年至2024年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指标、生猪最低存出栏量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区县。
(三)稳定能繁母猪存栏水平。包括两种情形。情形一:在全省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过度波动,省启动并下达各地级市能繁母猪调控任务时,及时响应并按照省要求采取措施,配合省完成能繁母猪存栏指标调控任务。情形二:省未启动能繁母猪调控任务,但全市能繁母猪低于一定保有量时,适时启动我市生猪存栏调控措施。
(四)稳定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包括下达规模猪场(户)保有量、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两部分。
(五)支持政策。包括维护养殖生产稳定、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四个方面内容。其中,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全市能繁母猪低于一定数量时,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能繁母猪给予临时救助补贴;另外,加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对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亏损救助补贴力度。
(六)保障措施。包括强化督导考核;保持政策稳定;加强监测预警;做好技术指导。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
-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