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国家专利资助政策的调整。2021年以来,国家、省知识产权局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抓紧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再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给予资助。
(二)建设一流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打好营商环境翻身仗,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新修订公布的《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该条例由市人大于2021年6月30日修订,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新公布的《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等。该条例由市人大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四)《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粤知〔2021〕11号)。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的资金扶持方式和扶持范围。参照佛山、东莞、梅州、湛江、韶关等地市的做法,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的资金扶持方式改为后补助,并扩大扶持范围,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培育发展的资金扶持;对第七条进行修改,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将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的资金扶持方式改为拿到贯标证书后给予补助,将补助对象涵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二)修改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删去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资助;参考广州等地市的政策调整,降低对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修改第十一条、删去第十二条。
(三)增加对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奖励。参照佛山、惠州、梅州、湛江、韶关等地市的做法,对获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修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四、修改经过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主体专利申请行为,推动我市专利创造高质量发展,激励创新主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优化我市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2021年11月以来,在充分调研和参考其他地市有关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汕头实际,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修改〈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综合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局等16个单位意见,并在该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除市财政局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外,其他单位和社会公众均无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在采纳市财政局合理建议后,形成《关于修改〈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送审稿)》并经市司法局法律审查通过。2022年4月29日,第十五届15次汕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按程序印发实施。
- 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