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9日,我局印发了《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医保〔2022〕7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以下简称《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出台,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工作提出新的规范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相关规定, 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对我市医药机构定点管理有关工作进行具体明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医保部门职责。根据省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职责。
(二)明确医保定点申请范围及条件。按照省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本市辖区内符合省规定条件的医药机构均可申请医保定点,结合自身服务能力提供服务。
(三)明确定点医药机构的权利义务。要求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省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协议的约定履行权责。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可提供门诊特定病种服务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工作指引。结合省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定点管理的经办及准入评估中的定点范围、条件和提供资料、评估流程等内容进行梳理,并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调整优化,形成《汕头市医药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指引》,作为通知的附件同时发布,明确在省经办规程及评估细则出台前,经办机构可参考工作指引制定具体的经办规程及完善协议。
三、《通知》的主要亮点
(一)对原有规定将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可申请门诊类或住院类定点资格的规定调整为符合省文件基本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申请可提供服务范围。申请材料及不予受理情形参照省文件进行明确。
(二)明确具体评估流程。结合省文件要求对具体评估流程予以梳理,明确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构成、评估内容、评估时间等。
(三)梳理调整参考评估项目。对原有定点准入评估标准进行梳理,优化参考评估项目,如将零售药店纳入定点需要配备药品目录内药品种类数量、零售药店经营面积等评估项目,调整为得分制,即评估时零售药店可根据配备药品种类数量、经营面积得到相应的分数。
-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