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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解读
  • 2022-04-20 15:4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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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是残疾人群体中的特殊困难群体。据调查,我市一户三残(及以上)的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占残疾人数的60%以上,每个家庭都有1-2名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居多。有的家庭老残一体,大部分家庭成员身体素质偏低、体弱多病,需长期服药,存在缺乏主要劳力的困难。

  从2012年开始,汕头市将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列为历年《汕头市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内容之一,救助标准为每户每年1200元。2021年经市财政局同意,市政府批准,将该补助标准从2022年开始提高至每户每年2400元。长期以来,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对帮扶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切实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一户三残(及以上)生活救助金的发放工作一直缺少规范性文件依据。为规范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的长效机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精神,我会会同市民政局组织起草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确定了受助对象、补助标准、救助申领和审核程序,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办法》界定了在对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进行救助的过程中,各级残联、民政部门的职能,探索合作共享救助机制,更好地为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服务。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下称“受助户”)为具有本市户籍、同一户籍内有三名(及以上)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

  以下人员可列入家庭成员范畴:

  1.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的亲属人员;

  2.集体户籍的,以同一集体户中的近亲属统计为一户家庭成员;

  3.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事实居住在同一家庭内的近亲属。

  经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不列为家庭成员。

  (二)救助标准

  明确了从2022年起,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元。

  (三)申请流程

  首次申请救助的受助户,由户主或其委托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于每年5月向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汕头市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救助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村(居)委会检验后退还申请受助户):

  1.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户主及持证残疾人户口页;

  2.户主及持证残疾人身份证,由委托人申请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

  3.家庭内持证残疾人的残疾人证;

  4.受助户任一家庭成员的银行账户;

  5.集体户籍人员,需提交近亲属关系声明;

  6.非同一户籍,事实居住在同一家庭内的近亲属需提交共同居住声明。

  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无能力提出申请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四)资金发放

  每年6月底前,区(县)残联需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上报市残联。市级救助资金下达后,各区(县)残联需于9月底前将救助金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年度拨付资金若有缺口,由区(县)先进行垫付,若有结余,在次年资金预算中抵除。

  (五)法律责任

  受助户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一户三残(及以上)资格认定,或者享受救助期间发生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资格,不按规定及时告知受理单位,导致骗领、多领救助金的,由区(县)残联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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