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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 2022-01-12 11:3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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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文件精神,按照工作分工,我局牵头制订《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9〕1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9年施行以来,激励了我市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争先创优,为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为更好地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精神,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我局对《汕头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原《办法》施行以来取得的成效

  原《办法》自2019年施行以来,激励了我市各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争先创优,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为我市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先后有10家机构荣获我市优秀人力机构,其中广东百城人才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汇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还被评为广东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每年通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审,能达到表彰先进、激励优秀、规范行业管理和发展,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二、制定新《办法》的主要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三、对原《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原《办法》:“一、申请对象。在我市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机构或依法设立的行业协会。”修改为:“一、申请对象。在我市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在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或依法设立的行业协会。”

  理由:《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三)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四)开展网络招聘;(五)开展人才寻访服务;(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事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二)就业和创业指导;(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四)人力资源测评;(五)人力资源培训;(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商事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即业务范围非职业中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只需备案无需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外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汕分支机构实行登记报告制度。为更好使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评选,起到激励先进的作用,体现“优秀”本质内涵,对申请对象范围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目的是鼓励更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争先创优、脱颖而出。

  二是申报材料相应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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