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1〕64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1年12月21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意义
去年8月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市在镇街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施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同时依法赋予了镇街在市场监管、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过一年来的实践,深化镇街体制改革的成效逐步呈现。今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发布,提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将直接面向群众、乡镇(街道)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等指导意见。随着我市镇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不断整合优化,编制人员进一步充实到镇街,市场监管所等派驻机构也逐步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9〕27号)明确的“按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将城市管理领域宜以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管理权限依法赋予镇街实施,是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服务水平和治理效能、加快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二是《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三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四是《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三、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明确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443项区(县)级行政管理职权,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内容包括依申请类事项和依职权类事项两大部分。依申请类事项共26项,包括行政许可9项、行政裁决2项、公共服务2项、其他行政权力13项;依职权类事项共417项,包括行政处罚369项、行政强制34项、行政检查14项。全部事项经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比对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均属于区县级权责清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