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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 2021-12-20 16:2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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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汕知发〔2018〕81号)、《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汕知发〔2017〕47号)和《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市监〔2019〕85号)三件规范性文件,原因如下:

  一、废止《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汕知发〔2018〕81号)政策解读

  为规范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8月9日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汕知发〔2013〕53号,下简称《基准》),2018年,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对该《基准》评估后决定继续保留,并于2018年12月26日根据有关法规修订印发了《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汕知发〔2018〕81号)。

  2019年12月2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8号),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5月27日发布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质监〔2014〕95号)、原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4日发布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知〔2017〕259号)同时废止。结合机构改革情况,为统一规范我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目前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统一参照粤市监规字〔2019〕8号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标准,因此专利行政处罚适用规则不再单独适用,《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汕知发〔2018〕81号)应予废止。

  二、废止《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汕知发〔2017〕47号)和《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市监〔2019〕85号)政策解读

  2006年12月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出“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为此市政府颁布了《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为做好汕头市专利奖励工作,保证汕头市专利奖的评审质量,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制定印发了《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汕知发〔2017〕47号)。2019年12月3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清理证明事项的要求对该细则进行修改并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市监〔2019〕85号)。

  2021年6月30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对《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进行修订,删除原第二十五条内容,根据新修改的条例市人民政府不再设立专利奖,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也不再组织实施汕头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了,因此上述两个文件应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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