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分享到:
2017年6月19日印发的《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汕民通〔2017〕133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经评估,该办法有效期届满不作修改继续实施,实施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关情况如下:
一、目的和必要性
建立完善普惠性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相关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具体措施,是我市实现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我市持续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决策。继续实施本办法,对推动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有序开展,保障高龄老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等。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77号),结合实施评估情况,作为本办法继续实施的依据。
三、解决问题
明确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发放流程、资金负担、监督管理等问题,确保我市在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中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民利民、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养老事业规范发展。
四、其它事项
继续实施期间,本办法如出现与上级新出台政策法规有冲突的,将适时进行相应的修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