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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 2021-11-26 17:5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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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汕头市开展行政裁决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政府采购投诉专业化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汕头市财政局起草制定了《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十二条,分总则、申请和受理、审理、调解、裁决、附则六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包含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裁决主体(第三条)和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第四条)以及工作原则(第五条)。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共七条,规定了申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的条件(第六条)和要求(第七、八条),财政部门受理职责要求(第九、十条)和行政裁决当事人有关权利(第十一、十二条)。

  第三章审理共二十三条,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节,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裁决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简易程序采用更简短有效的办事流程和时限,区分案件轻重缓急、简繁快慢。该章节规定了裁决人员的资格、组成,回避原则,举证,调查等有关事项(第十三条至三十五条)。

  第四章调解共八条,规定了非强制性的调解环节,对可以通过解释、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的行政裁决案件,将促使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不再进行行政裁决。调解环节可以贯穿整个裁决过程,使得依法行政更加人性化和提升便民利民工作水平。

  第五章裁决共十五条,规定了行政裁决过程中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驳回申请,中止、终止裁决程序的情形(第四十五至第四十八条),对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申请是否影响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相应的处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裁决书书写、送达、公示要求(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救济方式(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应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附则,规定文件的有效期限等。

  四、其他说明

  《实施细则》作为汕头市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工作规范,试行3年。汕头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实践在期满或视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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