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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关于货车临时进出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禁限行路段的备案办法》解读
  • 2021-11-01 16:0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汕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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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21〕54号)中有关“货车备案审查通行”的规定,市公安局在经过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后,形成了《汕头市公安局关于货车临时进出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禁限行路段的备案办法》(汕市公通〔2021〕97 号 )。现将该办法的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和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公安部、省公安厅均出台了《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等文件。文件中明确了“完善通行证(码)管理制度,制定公开公平、高效便捷的城市配送货车通行证(码)管理制度,公示申领条件、申领方式、核发时限、使用规则”和“ 便利通行码申领,保障特定场景配送需求”等原则要求。市公安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4·16”全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会议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深入调研、细致研究,在严管中心城区货车通行线路及时间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民生配送、货运施工等特定场景的通行刚需,研究制定了“备案审核通行”的解决措施,力求货车通行管理政策的落地实施能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起草过程

  (一)走访调研

  市公安局为了让货车备案审核通行政策能保障民生配送需求、符合企业运营实际,助推汕头经济发展,落实交警支队先后调研征求了省厅交管局、市司法局、中山大学智能交通研究中心、汕头集装箱运输协会、物流协会、交通运输协会、国际集装箱码头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诉求,收到上述职能部门或公司企业、行业协会共5份书面意见建议。

  (二)集体讨论、集中决策

  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交警支队先后在7月26日、9月7日召开了两场货车备案办法专题工作会议。会上,交警支队主要领导、业务部门领导及业务骨干、基层民警代表等人员,从交通管理、事故预防、企业运营等角度出发,对货车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完善。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货车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交警支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征求政府职能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挂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汕头交警微信公众号)等工作。在整个过程中,共收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7条。9月7日,交警支队再次召开总结分析专题会议,对收集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集体讨论分析,会议共采纳3条意见建议。随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对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核,认为该办法制定主体、依据、权限、内容及制定程序均合法。10月3日,征求意见稿获市公安局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10月20日,送审稿获市司法局法律审查通过。

  四、办法主要内容

  在政策制订时,交警支队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省厅交管局的要求,对货车备案条件、申报材料、申办程序、使用规则、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备案条件。货车必须同时满足车辆状态正常且无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业务属于民生配送及货运施工刚需范畴等条件,方可申报备案。

  (二)申报材料。货车备案需提供申请理由说明、车辆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三)申报程序。由备案单位或个人带齐材料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备案;交警支队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报备单位或个人,审核通过的核发备案回执,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其理由;同时规定了备案有效期必须在车辆第三者责任交强险有效期内。

  (四)使用规则。备案回执的使用坚持“一车一备案”原则,由交警支队制作印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备案回执。

  (五)监督管理。交警部门应加强对货车备案回执的现场查验,核对货车通行实际情况与备案回执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无备案通行或现场情况与备案回执内容不符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并记分。



  汕头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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