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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解读
  • 2021-10-28 10:2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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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我省在2007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建立征地社保制度,2010年将征地社保并入城乡居保制度,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简称“征地社保”)权益。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我省征地社保政策不够完善,部分征地社保资金未能及时落实到人等方面的问题逐渐凸显,且资金存在被挪用或违规收缴的安全隐患。为解决上述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简称“粤府办22号文”)重点在征地社保费计提办法、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认定、征地社保费分配办法、落实征地社保参保方式、落实留存资金分配等方面对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贯彻落实粤府办22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送审稿)》,进一步明确我市征地社保各项具体政策规定,增强政策可操作性。经十四届第1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简称“汕府办44号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主要政策内容

  汕府办44号文主要完善以下政策规定:一是确定征地社保费的计提基数和比例;二是加大留存资金分配推动力度。

  (一)确定征地社保费计提的基数和比例

  根据粤府办22号文确定的“以地筹资”的计提办法,经市自然资源局提供我市平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提取我市2017年至2021年6月169宗征地社保相关数据研究分析,确定我市征地社保费筹集以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确定相关标准:一是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征地时统一使用17.35万元/亩的中心城区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基数计提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为25%;二是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征地时统一使用14.59万元/亩的非中心城区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基数计提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为20%(以上简称“计提标准”)。确定计提标准理由如下:

  1.计提标准符合粤府办22号文规定。一是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的规定,全市每亩计提征地社保费为3.49万元,高于原办法的2.54万元;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每亩计提征地社保费分别为4.34万元、2.92万元,分别高于原办法的3.56、1.84 万元。二是符合高综合地价的计提征地社保费应不少于低综合地价的区县的规定,中心城区每亩计提征地社保费4.34万元,高于非中心城区每亩计提的征地社保费2.92万元。三是计提比例高于粤府办22号文规定最低计提比例,中心城区计提比例为25%,非中心城区计提比例为20%,符合“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2%计提;”的规定。

  2.计提标准兼顾被征地农民权益和用地单位成本两个方面。一是被征地农民权益。原政策自2010年制订至今,已历经11年,在此期间,我市土地价值和城乡居民收入、物价水平都大幅提高,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的征地社保费也应有一定程度提高。二是用地单位成本。征地社保费作为征地成本的主要构成之一,如计提过高,将造成征地成本攀升,增加征地单位负担。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财力,征地社保费计提增幅不宜过高。按计提标准测算,我市征地社保费增幅为38%,既适度提高被征地农民待遇,也避免对用地单位造成太重的负担。

  (二)加大留存资金分配推动力度

  为解决因原政策制定与基层操作实际不相协调,导致计提的征地社保费滞留在“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和部分村集体社会保障户超过1年未及时使用的问题,粤府办22号文进一步完善落实留存资金分配的政策,我市结合实际一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1.加强行政推行力度。提出对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区县,提请市政府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报并限期整改,同时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分配工作完成为止的措施。

  2.采取可行措施确保留存资金分配及时到位。贯彻意见提出留存资金分配可以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为资金分配具体保障对象确定提供了多种方式,并增加一条“保底措施”,未能在限期内确定具体保障对象名单的,原则上按征地所在村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办法确定保障对象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

  3.明确规定留存资金分配任务完成期限。要求各区县于2022年7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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