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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 2021-10-20 16:5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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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市人社局制定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处罚给予相对人以教育引导,使其能够自觉遵守行政管理秩序,因此,行政处罚虽然是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但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能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建立容错机制,不予行政处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经营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2021年1月22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修订稿)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因此,制定出台《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是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需要,是推动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市人社局梳理出11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情形,形成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主要依据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主要制定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三、主要内容说明

  事项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用清晰明确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指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事项清单共11项,其中涉及工资及工资支付类7项、福利待遇类1项、社会保险类1项、人员歧视类1项、劳务派遣类1项,采用了表格形式来表述,表格分别设置了“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三个栏目。各栏目的具体设置说明如下:

  (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根据法规、规章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确定,表述与其一致。

  (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包括了“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两项,“违反条款”是某种具体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实体条款,“处罚依据”是某种具体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三)不予处罚条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对在营商环境重点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社会危害性很小,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等措施,能够使有关市场主体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列入事项清单。如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经“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的,就符合“不予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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