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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汕市常〔2018〕5号)精神,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
4、《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汕市常〔2018〕5号)
5、《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汕府〔2018〕5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7、《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三、工作要求
负责征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其中金平、龙湖区由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被征地人、征地用途、范围、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起止时间、地点等,公告时间为一个月。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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