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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自然资源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 2021-08-17 10:47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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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司办〔2020〕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函》的精神,汕头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执法职能,制定了《汕头市自然资源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下称《清单》),现将制定《清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营商环境重点领域着力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市司法局下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函》,要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执法职能,坚持以过罚相当、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原则,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公布本执法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实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经营环境,激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助力我市创建省营商环境建设示范城市。为此,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对照本单位权力清单,结合执法实践,选取了7种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列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明确了具体运用的条件,方便执法实践中正确实施,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

  二、《清单》的制作思路

  《清单》的制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通过对目前汕头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筛选出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社会危害性很小的情形,通过说服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能够使有关行为人或单位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作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列入《清单》。 

  三、《清单》的制定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土地管理法》;

  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5、《土地复垦条例》。

  四、《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要求。《清单》共列出汕头市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7项,包括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土行为、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行为等。每一项均列出了违法行为的名称、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相应的处罚规定,要求全市自然资源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清单》涉及的7个违法事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或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二)规范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结合执法实际,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因素后进行确定。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行为人或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五、《清单》的执行时间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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