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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废止《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汕旅〔2018〕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旅游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20〕108号)精神,已明确“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21年起连续五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加强重点旅游项目、旅游营销推广、旅游新业态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如继续按照现有《办法》施行,存在重复矛盾问题。
二、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21〕14号)精神,《办法》中涉及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
三、《办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扶持我市旅行社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旅行社业态环境已发生很大改变,《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高、奖金少的客观现实逐渐显现,《办法》施行的激励效果已不显著。
四、《办法》中也缺乏对特殊情况下奖项不能评出时的相应补救条款。
综上,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并完成相关流程,废止《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特此说明。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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