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以及机构改革的实际,特拟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21年7月16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市政府令发布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一)废止《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
《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多数条款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而且,其主要内容与其上位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不一致,也不适应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的实际。《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废止后,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公墓管理,不存在管理空白问题。因此,予以废止。
(二)废止《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而且,其主要内容与《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上位法不一致。《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废止后,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执行,不存在管理空白问题。因此,予以废止。
(三)废止《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而且,处罚所依据的大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已被废止,也不适应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的实际。《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废止后,城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关于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及其“三定方案”行使有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不存在管理空白问题。因此,予以废止。
(四)修改《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等条文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对《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适当增加相关内容,确保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衔接配套,保持一致。此外,因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发生变更、职能有所调整,因此,对《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中相应条款一并作出修改。
(五)修改《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
《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关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告知要求”等条文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或其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对《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适当增加相关内容,确保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衔接配套,保持一致。此外,因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发生变更、职能有所调整,因此,对《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中相应条款一并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