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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汕市交﹝2017﹞244号)(下称《裁量标准》)2017年12月25日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经评估,拟对《裁量标准》予以废止。
一、废止理由
(一)《裁量标准》所依据的部分法规规章已废止或已修订。《裁量标准》中《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已于2019年12月修订,《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已于2020年12月修订。
(二)按照《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市发〔2018〕18)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机构改革后我市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划归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不再直接行使。即《裁量标准》实施主体已变更。
(三)根据《关于抓紧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裁量标准》已列入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废止程序
2021年5月26日在我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满,没有收到公众相关意见;同时经局法制机构审查,并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三、废止必要性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已起草《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新裁量标准发布之时同时需废止旧的裁量标准,防止出现执行真空期。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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