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6月21日由市金融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并在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现有上市公司31家,未转让限售股总量较多,前期出现部分限售股外地减持现象,造成税源流失。为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支持通过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经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参照外地出台的有关限售股转让奖励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对自然人持有者或法人股持有者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我市依法纳税,达到约定财政贡献量的给予奖励,避免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到外地省市进行减持,稳定我市税源,同时也引导上市公司加大对本地的投资,更好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奖励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1、在汕头市证券机构转让限售股并依法纳税的自然人持有者;
2、通过协议转让限售股并在汕头市依法纳税的自然人持有者;
3、通过协议转让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并在汕头市申报纳税的境内外自然人持有者,且该股权转让所得资金(不低于奖励金额)用于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或用于投资汕头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往后该股权转让行为对应的限售股涉及的转让均不再使用本奖励办法);
4、通过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汕头市依法纳税、且转让限售股所得资金(不低于奖励金额)用于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或投资汕头市项目的境内外法人股持有者。
(二)奖励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符合上述条件持有者每次转让股权后(含间接转让),达到约定财政贡献量的,按对市县级财政贡献额度的60%进行奖励。
其中,约定财政贡献量标准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市县级库财政贡献额度达到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市县级财政贡献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三)所得税确认原则
1.个人所得税确认原则:
(1)自然人股东在汕头证券机构或通过协议转让限售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该次转让实际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确认;
(2)自然人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法人股东(持股平台)股权从而间接转让限售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该次转让实际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乘以该法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占总体资产的比例计算(该比例可参照申请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
2.企业所得税确认原则:
(1)法人股持有企业转让限售股的项目所得,应独立核算,单独计算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并按该企业适用税率计算转让限售股所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2)转让所属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年度申报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实际入库税额确认;
(3)按转让所属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转让限售股所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孰小的则确认该次转让的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市县级财政贡献额度按该次转让的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县级分配比例进行确认。
(四)申请主体及材料
1、自然人持有者在汕头市证券机构完成转让的,由持有者委托证券机构向证券机构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股权转让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持有者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2、对于通过协议转让股权的自然人持有者,由持有者自主或委托代扣代缴个所税企业向纳税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股权转让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持有者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表(须经证券营业部盖章确认)等申请材料。
3、通过协议转让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并在汕头市依法纳税的境内外自然人持有者,由持有者自主或委托代扣代缴个所税企业向纳税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股权转让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转让股权所得资金(不低于奖励金额)用于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或用于投资汕头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表、投资合作协议、承诺书等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对于转让限售股的法人持有者,由法人股持有者直接向纳税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股权转让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转让股权所得资金(不低于奖励金额)用于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或用于投资汕头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表、投资合作协议、承诺书等材料)。
(五)申请时间
1、对自然人持有者转让限售股的奖励,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受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2、对法人股持有者转让限售股的奖励,于转让年度汇算清缴对地方贡献度后申请,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三、《实施办法》的申请流程
涉及中心城区的(含高新区、保税区),各申报主体参照上述要求向市金融局提交有关材料,市金融局初审后,经市、各区财政局确认按需承担奖励金额度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准备资金,由市金融局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按程序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市级奖励资金下达给市金融局,市金融局负责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给持有者;区级应负担奖励资金部分由区财政局拨付给持有者。功能区所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先行负责奖励,再与功能区进行资金清算。
涉及非中心城区的(含华侨试验区),由证券机构或纳税所在区(县)或管委会财政部门自行审核确认后报所在地的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并参照上述标准兑现奖励资金。奖励情况每年底抄送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四、有效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的,视情况重新修订执行。